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 2
二、全國安全防護工作,由法務部主管,並指定調查局協調執行。
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2
二、全國保防工作,由法務部主管,並指定調查局協調執行。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2
二、全國保防工作,由法務部負責督導,並指定調查局協調執行。
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修正
2
二、全國保防工作,由法務部負責督導,並指定調查局協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