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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 10
十、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執行機關及協助執行機關於辦理機密維護
    、安全維護業務時,發掘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意圖竊密、破壞影響國
    家安全案件,得透過會報機制函送法務部調查局偵處。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