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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 9
九、本會報委員與督導小組及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均為無給
    職。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9
九、本會報委員與督導小組及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均為無給
    職。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8
八、本會報委員與前點所定督導小組及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均為
    無給職。
民國 94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8
八、本會報委員與前點所定督導小組及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均為
    無給職。但除法務部及法務部調查局兼任人員外,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