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會報委員與督導小組及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均為無給 職。
八、本會報委員與前點所定督導小組及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均為 無給職。
八、本會報委員與前點所定督導小組及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均為 無給職。但除法務部及法務部調查局兼任人員外,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