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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 2
二、本會報由法務部部長召集,並指定調查局綜理秘書業務。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2
二、本會報由法務部部長召集,並指定調查局綜理秘書業務。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2
二、本會報由法務部部長召集,並指定調查局綜理秘書業務。
民國 94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2
二、本會報由法務部部長召集,並指定調查局綜理秘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