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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容人家屬辦理電話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7
七、電話預約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實施要點。
(二)已辦理預約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三)完成預約登記者,應於預約接見時間前 15 分鐘,持身分證明文件
      ,至接見室辦理登記,審核時如發現接見人與登記者不符時,仍不
      得辦理接見。
(四)收容人親屬已辦妥預約登記,但因個人事由,不克於預約日期、時
      間前來辦理接見者,應於預約接見日前一天上班日,撥打專線取銷
      預約。
(五)已辦妥預約,如半年內有二次以上(含本數),未能依預約時間來
      監辦理接見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內暫停受理電話
      預約服務。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7
七、電話預約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實施要點。
(二)已辦理預約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三)完成預約登記者,應於預約接見時間前 15 分鐘,持身分證明文件
      ,至接見室辦理登記,審核時如發現接見人與登記者不符時,仍不
      得辦理接見。
(四)收容人親屬已辦妥預約登記,但因個人事由,不克於預約日期、時
      間前來辦理接見者,應於預約接見日前一天上班日,撥打專線取銷
      預約。
(五)已辦妥預約,如半年內有二次以上(含本數),未能依預約時間來
      監辦理接見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內暫停受理電話
      預約服務。
民國 95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7
七、電話預約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實施要點。
(二)已辦理預約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三)完成預約登記者,應於預約接見時間前 15 分鐘,持身分證明文件
      ,至接見室辦理登記,審核時如發現接見人與登記者不符時,仍不
      得辦理接見。
(四)收容人親屬已辦妥預約登記,但因個人事由,不克於預約日期、時
      間前來辦理接見者,應於預約接見日前一天上班日,撥打專線取銷
      預約。
(五)已辦妥預約,如半年內有二次以上(含本數),未能依預約時間來
      監辦理接見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內暫停受理電話
      預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