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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容人家屬辦理電話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3
三、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
(一)以最近親屬為限(即親屬卡內登錄者),並已在本監辦理過一般接
      見乙次以上者。
(二)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6 條」規定辦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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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
(一)以最近親屬為限(即親屬卡內登錄者),並已在本監辦理過一般接
      見乙次以上者。
(二)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6 條」規定辦理。
民國 95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3
三、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
(一)以最近親屬為限(即親屬卡內登錄者),並已在本監辦理過一般接
      見乙次以上者。
(二)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6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