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付處分金之方法: (一)向公庫支付者,檢察官命令被告向縣(市)政府、鄉鎮公所之公庫 支付一定金額時,受付單位應書寫○○縣(市)政府、○○鄉鎮公 所,且除命被告持檢察官之書面命令前往繳納,俾受付政府(公所 )或代收銀行有所憑外,應另函知該受付之政府(公所),俾該政 府(公所)於受款後,得據以函知本署。 (二)向公益團體支付者,應由該公益團體掣給正式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