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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審核要點 11
十一、公益團體經本署除名,並附理由通知該公益團體後,本署檢察官仍
      誤為指定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時,該公益團體應於受領後 5  日內主
      動退還該筆款項。公益團體對於本署除名之決定,不得有任何異議
      。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11
十一、公益團體經本署除名,並附理由通知該公益團體後,本署檢察官仍
      誤為指定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時,該公益團體應於受領後 5  日內主
      動退還該筆款項。公益團體對於本署除名之決定,不得有任何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