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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審核要點 10
十、本署得視緩起訴被告支付金額之實際狀況,分次或為部分支付,不受
    申請金額之限制。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10
十、本署得視緩起訴被告支付金額之實際狀況,分次或為部分支付,不受
    申請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