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聘任志工管理與考核要點 4四、勤惰管理原則:
(一)志工依規定參加之各項訓練、講習、會議時數,應登錄於志願服務
記錄表內。
(二)志工每三個月應實施考核一次,凡出勤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及無故
連續缺勤三次者,列入缺失考核(如附件二)。每年來院服務時間
請假或缺席時數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解除聘任。
(三)違反志工服勤規定,或有不適任情形,經考核不佳者,得解除聘任
。
(四)經附件二所列志工考核項目,依年度統計受評總分低於 70 分者,
得解除聘任。
分數最高者呈報法務部為年度優良教誨志工,至法務部受獎表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