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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聘任志工管理與考核要點 2
二、考核條件(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起訴者者。 
(二)從事或包庇與色情有關職業者。 
(三)開設或參與經營賭場或擔任賭場保鏢者。 
(四)假藉志工名義招搖撞騙者。 
(五)充當司法黃牛或包攬訴訟者。 
(六)公開以志工身分或名義介入政治,致生影響本院聲譽及產生不良後
      果者。
(七)洩漏機關相關機密者。 
(八)妨害善良風俗或妨礙公務,有損志工之形象者。
(九)擅自發表批評機關言論,影響機關聲譽者。
(十)其他足以認為有影響本院及志工形象之職業或行為者。
民國 95 年 11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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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條件(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起訴者者。 
(二)從事或包庇與色情有關職業者。 
(三)開設或參與經營賭場或擔任賭場保鏢者。 
(四)假藉志工名義招搖撞騙者。 
(五)充當司法黃牛或包攬訴訟者。 
(六)公開以志工身分或名義介入政治,致生影響本院聲譽及產生不良後
      果者。
(七)洩漏機關相關機密者。 
(八)妨害善良風俗或妨礙公務,有損志工之形象者。
(九)擅自發表批評機關言論,影響機關聲譽者。
(十)其他足以認為有影響本院及志工形象之職業或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