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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業務執行要點 9
九、完成判定後依據該表繕造「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9
九、完成判定後依據該表繕造「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9
九、評估滿 40 天將「個案資料簿」書面知會判定小組委員並敬會統計室
    登打資料,陳送核可後再行陳報移送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