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業務執行要點 9
九、完成判定後依據該表繕造「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9
九、完成判定後依據該表繕造「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9
九、評估滿 40 天將「個案資料簿」書面知會判定小組委員並敬會統計室 登打資料,陳送核可後再行陳報移送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