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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業務執行要點 3
三、備妥個案資料簿,資料簿內包括:
(一)法院移送資料影本(洽詢總務科名籍處調閱影印執行指揮書及裁定
      書,執行指揮書須影印一式三份,二份交總務科承辦人員,以備催
      繳觀察勒戒費用之需,一份存於資料簿內備查)。
(二)前科資料(若文件不齊,速洽院檢承辦書記官申請補送)。
(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四)診療紀錄。
(五)基本資料表。
(六)戒斷症狀觀察紀錄表。
(七)行為問題觀察紀錄表。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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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備妥個案資料簿,資料簿內包括:
(一)法院移送資料影本(洽詢總務科名籍處調閱影印執行指揮書及裁定
      書,執行指揮書須影印一式三份,二份交總務科承辦人員,以備催
      繳觀察勒戒費用之需,一份存於資料簿內備查)。
(二)前科資料(若文件不齊,速洽院檢承辦書記官申請補送)。
(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四)診療紀錄。
(五)基本資料表。
(六)戒斷症狀觀察紀錄表。
(七)行為問題觀察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