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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看守所觀察勒戒業務執行要點 14
十四、最後連同歸檔清單送交總務科檔案室歸檔存查 10 年。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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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最後連同歸檔清單送交總務科檔案室歸檔存查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