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1:0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 4
四、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到署接受訊問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為維護偵查庭秩序及嚴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禁止不相關之人員進
      入。
(二)當事人、訴訟關係人等接獲傳票或通知後,開庭當日應先至法警室
      刑事報到處報到,再依指示至指定之偵查庭外等候,經點呼進入偵
      查庭應訊。
(三)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出庭時,應受檢察官及其他執行職務人員有關
      維持偵查庭秩序之指示辦理。
(四)偵查庭內為維持莊嚴、肅靜,當事人不得交談、喧鬧、吸煙、飲食
      及對在偵查庭執行職務之人員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批評、嘲笑、謾罵
      或類似行為。
(五)當事人、訴訟關係人不得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具有危險性之物
      品進入。
(六)偵查庭內禁止錄音、錄影及其他通訊行為,亦不得攜帶攝影、錄音
      等通訊器材。
(七)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如有妨害秩序及其他不當行為,得禁止其進入
      偵查庭或命退出偵查庭。
(八)進入偵查庭時應將手機關閉,如有響鈴妨害偵查庭秩序,得命交由
      法警暫時保管,庭畢後再行領回。
民國 95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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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到署接受訊問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為維護偵查庭秩序及嚴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禁止不相關之人員進
      入。
(二)當事人、訴訟關係人等接獲傳票或通知後,開庭當日應先至法警室
      刑事報到處報到,再依指示至指定之偵查庭外等候,經點呼進入偵
      查庭應訊。
(三)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出庭時,應受檢察官及其他執行職務人員有關
      維持偵查庭秩序之指示辦理。
(四)偵查庭內為維持莊嚴、肅靜,當事人不得交談、喧鬧、吸煙、飲食
      及對在偵查庭執行職務之人員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批評、嘲笑、謾罵
      或類似行為。
(五)當事人、訴訟關係人不得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具有危險性之物
      品進入。
(六)偵查庭內禁止錄音、錄影及其他通訊行為,亦不得攜帶攝影、錄音
      等通訊器材。
(七)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如有妨害秩序及其他不當行為,得禁止其進入
      偵查庭或命退出偵查庭。
(八)進入偵查庭時應將手機關閉,如有響鈴妨害偵查庭秩序,得命交由
      法警暫時保管,庭畢後再行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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