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少年受刑人教化結果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六條之起分標準酌加一分。執 行中增加刑期,變更為成少犯者,應依第十六條之起、進分標準,重 新核算更刑生效當月應評給之教化與操行成績分數。 受刑人增加或減少刑期,應依第十六條之標準重新核算起、進分,並 自更刑生效次月評給成績分數。
四、少年受刑人教化結果依本注意事項第 16 條之起分標準酌加 1 分。 執行中增加刑期,變更為成少犯者,應依第 16 條之起、晉分標準, 重新核算更刑生效當月應評給之教化與操行成績分數。 受刑人增加刑期或定刑致減少刑期,依第 16 條之起、晉分標準重新 核算更刑生效當月應評給之成績分數。
四、少年受刑人教化結果依本注意事項第 16 條之起分標準酌加 1 分。 執行中增加刑期,變更為成少犯者,應依第 16 條之起、晉分標準, 重新核算更刑生效當月應評給之教化與操行成績分數。受刑人增加刑 期或定刑致減少刑期,依第 16 條之起、晉分標準重新核算更刑生效 當月應評給之成績分數。
四、少年受刑人教化結果依本注意事項第 16 條之起分標準酌加 1 分。 執行中增加刑期,變更為成少犯者,應依第 16 條之起、晉分標準, 重新核算更刑生效當月應評給之教化與操行成績分數。 縮短刑期而變更類別之受刑人,仍依原刑期核給成績分數。 受刑人增加、減少刑期,應依第 16 條之起、晉分標準重新核算更刑 生效當月應評給之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