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4
四、少年受刑人教化結果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六條之起分標準酌加一分。執
    行中增加刑期,變更為成少犯者,應依第十六條之起、進分標準,重
    新核算更刑生效當月應評給之教化與操行成績分數。
    受刑人增加或減少刑期,應依第十六條之標準重新核算起、進分,並
    自更刑生效次月評給成績分數。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4
四、少年受刑人教化結果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六條之起分標準酌加一分。執
    行中增加刑期,變更為成少犯者,應依第十六條之起、進分標準,重
    新核算更刑生效當月應評給之教化與操行成績分數。
    受刑人增加或減少刑期,應依第十六條之標準重新核算起、進分,並
    自更刑生效次月評給成績分數。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4
四、少年受刑人教化結果依本注意事項第 16 條之起分標準酌加 1  分。
    執行中增加刑期,變更為成少犯者,應依第 16 條之起、晉分標準,
    重新核算更刑生效當月應評給之教化與操行成績分數。
    受刑人增加刑期或定刑致減少刑期,依第 16 條之起、晉分標準重新
    核算更刑生效當月應評給之成績分數。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4
四、少年受刑人教化結果依本注意事項第 16 條之起分標準酌加 1  分。
    執行中增加刑期,變更為成少犯者,應依第 16 條之起、晉分標準,
    重新核算更刑生效當月應評給之教化與操行成績分數。受刑人增加刑
    期或定刑致減少刑期,依第 16 條之起、晉分標準重新核算更刑生效
    當月應評給之成績分數。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4
四、少年受刑人教化結果依本注意事項第 16 條之起分標準酌加 1  分。
    執行中增加刑期,變更為成少犯者,應依第 16 條之起、晉分標準,
    重新核算更刑生效當月應評給之教化與操行成績分數。
    受刑人增加刑期或定刑致減少刑期,依第 16 條之起、晉分標準重新
    核算更刑生效當月應評給之成績分數。
民國 9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4
四、少年受刑人教化結果依本注意事項第 16 條之起分標準酌加 1  分。
    執行中增加刑期,變更為成少犯者,應依第 16 條之起、晉分標準,
    重新核算更刑生效當月應評給之教化與操行成績分數。
    縮短刑期而變更類別之受刑人,仍依原刑期核給成績分數。
    受刑人增加、減少刑期,應依第 16 條之起、晉分標準重新核算更刑
    生效當月應評給之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