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依據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規範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 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進分、最高限分,依受刑人適用舊法、新法、 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如附表一至三) 受刑人有具體優良事蹟,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查與監務委員會複 查後,得不受本條所列最高限分標準之限制。
十六、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最高限分依受刑 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期 │最高起分 │每月晉分標準│ │別│ │ │ │ ├─┼────────────┼─────┼──────┤ │1 │6 月~1 年 6 月未滿 │2.4 │0.3 │ ├─┼────────────┼─────┼──────┤ │2 │1 年 6 月~2 年未滿 │2.2 │0.3 │ │ ├────────────┼─────┼──────┤ │ │2 年~3 年未滿 │2.0 │0.3 │ ├─┼────────────┼─────┼──────┤ │3 │3 年~4 年未滿 │1.8 │0.2 │ │ ├────────────┼─────┼──────┤ │ │4 年~5 年未滿 │1.6 │0.2 │ ├─┼────────────┼─────┼──────┤ │3 │5 年~6 年未滿 │1.5 │0.2 │ ├─┼────────────┼─────┼──────┤ │4 │6 年~7 年未滿 │1.4 │0.1 │ │ ├────────────┼─────┼──────┤ │ │7 年~8 年未滿 │1.3 │0.1 │ │ ├────────────┼─────┼──────┤ │ │8 年~9 年未滿 │1.2 │0.1 │ ├─┼────────────┼─────┼──────┤ │5 │9 年~10 年未滿 │1.1 │0.1 │ │ ├────────────┼─────┼──────┤ │ │10 年~11 年未滿 │1.0 │0.1 │ │ ├────────────┼─────┼──────┤ │ │11 年~12 年未滿 │0.9 │0.1 │ ├─┼────────────┼─────┼──────┤ │6 │12 年~13 年未滿 │0.8 │0.1 │ │ ├────────────┼─────┼──────┤ │ │13 年~14 年未滿 │0.7 │0.1 │ │ ├────────────┼─────┼──────┤ │ │14 年~15 年未滿 │0.6 │0.1 │ ├─┼────────────┼─────┼──────┤ │7 │15 年以上 │0.3 │每 2 月 0.1│ ├─┼────────────┼─────┼──────┤ │8 │無期徒刑 │0.5 │每 3 月 0.1│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期 │最高│初、再犯每月│累犯、撤銷假釋│ │別│ │起分│晉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 │6 月~1 年 6 │2.2 │每月 0.2 │每月 0.1 │ │ │月未滿 │ │ │ │ ├─┼───────┼──┼──────┼───────┤ │2 │1 年 6 月~ 3│2.1 │每月 0.2 │每月 0.1 │ │ │3 年未滿 │ │ │ │ ├─┼───────┼──┼──────┼───────┤ │3 │3 年~4 年未滿│2.0 │每月 0.1 │每 2 月 0.1 │ │ ├───────┼──┼──────┼───────┤ │ │4 年~5 年未滿│2.0 │每 2 月 0.1│每 3 月 0.1 │ │ ├───────┼──┼──────┼───────┤ │ │5 年~6 年未滿│1.8 │每 2 月 0.1│每 3 月 0.1 │ ├─┼───────┼──┼──────┼───────┤ │4 │6 年~7 年未滿│1.8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 │ │7 年~8 年未滿│1.6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 │ │8 年~9 年未滿│1.4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5 │9 年~10 年未│1.3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滿 │ │ │ │ │ ├───────┼──┼──────┼───────┤ │ │10 年~11 年│1.1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未滿 │ │ │ │ │ ├───────┼──┼──────┼───────┤ │ │11 年~12 年│0.9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未滿 │ │ │ │ ├─┼───────┼──┼──────┼───────┤ │6 │12 年~15 年│0.6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未滿 │ │ │ │ ├─┼───────┼──┼──────┼───────┤ │7 │15 年~18 年│0.6 │每 4 月 0.1│每 5 月 0.1 │ │ │未滿 │ │ │ │ ├─┼───────┼──┼──────┼───────┤ │8 │18 年~21 年│0.4 │每 4 月 0.1│每 6 月 0.1 │ │ │未滿 │ │ │ │ ├─┼───────┼──┼──────┼───────┤ │9 │21 年~24 年│0.4 │每 5 月 0.1│每 7 月 0.1 │ │ │未滿 │ │ │ │ ├─┼───────┼──┼──────┼───────┤ │10│24 年~27 年│0.2 │每 5 月 0.1│每 7 月 0.1 │ │ │未滿 │ │ │ │ ├─┼───────┼──┼──────┼───────┤ │11│27 年~30 年│0.2 │每 6 月 0.1│每 8 月 0.1 │ │ │未滿 │ │ │ │ ├─┼───────┼──┼──────┼───────┤ │12│30 年以上或無│0.1 │每 6 月 0.1│每 8 月 0.1 │ │ │期徒刑 │ │ │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初、再犯每月│累犯、撤銷假釋│ │別│ │起分│晉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6 月~30 年未│適用新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11│滿 │ │ ├─┼───────┼──┬──────┬───────┤ │12│30 年~33 年│0.1 │每 6 月 0.1│每 8 月 0.1 │ │ │未滿 │ │ │ │ ├─┼───────┼──┼──────┼───────┤ │13│33 年~36 年│0.1 │每 7 月 0.1│每 9 月 0.1 │ │ │未滿 │ │ │ │ ├─┼───────┼──┼──────┼───────┤ │14│36 年~39 年│ │ │ │ │ │未滿 │ │ │ │ ├─┼───────┤0.1 │每 8 月 0.1│每 10 月 0.1 │ │15│39 年以上 │ │ │ │ ├─┼───────┼──┼──────┼───────┤ │16│無期徒刑 │0.1 │每 10 月 0.1│每 10 月 0.1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少犯│作 業│4 │4 │4 │4 │ │ ├───┼────┼────┼────┼────┤ │ │教 化│2.8 │3.2 │3.6 │3.9 │ │ ├───┼────┼────┼────┼────┤ │成年犯│操 行│2.8 │3.2 │3.6 │3.9 │ ├───┼───┼────┼────┼────┼────┤ │ │作 業│3 │3 │3 │3 │ │ ├───┼────┼────┼────┼────┤ │少年犯│教 化│3.8 │4.2 │4.6 │4.9 │ │ ├───┼────┼────┼────┼────┤ │ │操 行│2.8 │3.2 │3.6 │3.9 │ ├───┼───┼────┼────┼────┼────┤ │超標準│教 化│2.9/3.9 │3.3/4.3 │3.7/4.7 │4.0/5.0 │ │ │成/少│ │ │ │ │ │ ├───┼────┼────┼────┼────┤ │ │操 行│2.9 │3.3 │3.7 │4.0 │ │最高分│成/少│ │ │ │ │ └───┴───┴────┴────┴────┴────┘ ┌───────────────────────────┐ │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少犯│作 業│4 │4 │4 │4 │ │ ├───┼────┼────┼────┼────┤ │ │教 化│2.4 │2.9 │3.4 │3.9 │ │ ├───┼────┼────┼────┼────┤ │成年犯│操 行│2.4 │2.9 │3.4 │3.9 │ ├───┼───┼────┼────┼────┼────┤ │ │作 業│3 │3 │3 │3 │ │ ├───┼────┼────┼────┼────┤ │少年犯│教 化│3.4 │3.9 │4.4 │4.9 │ │ ├───┼────┼────┼────┼────┤ │ │操 行│2.4 │2.9 │3.4 │3.9 │ ├───┼───┼────┼────┼────┼────┤ │超標準│教 化│2.5/3.5 │3.0/4.0 │3.5/4.5 │4.0/5.0 │ │ │成/少│ │ │ │ │ │ ├───┼────┼────┼────┼────┤ │ │操 行│2.5 │3.0 │3.5 │4.0 │ │最高分│成/少│ │ │ │ │ └───┴───┴────┴────┴────┴────┘
十六、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最高限分依受刑 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期 │最高起分 │每月晉分標準│ │別│ │ │ │ ├─┼────────────┼─────┼──────┤ │1 │6月~1年6月未滿 │2.4 │0.3 │ ├─┼────────────┼─────┼──────┤ │2 │1年6月~2年未滿 │2.2 │0.3 │ │ ├────────────┼─────┼──────┤ │ │2 年~3 年未滿 │2.0 │0.3 │ ├─┼────────────┼─────┼──────┤ │3 │3 年~4 年未滿 │1.8 │0.2 │ │ ├────────────┼─────┼──────┤ │ │4 年~5 年未滿 │1.6 │0.2 │ ├─┼────────────┼─────┼──────┤ │3 │5 年~6 年未滿 │1.5 │0.2 │ ├─┼────────────┼─────┼──────┤ │4 │6 年~7 年未滿 │1.4 │0.1 │ │ ├────────────┼─────┼──────┤ │ │7 年~8 年未滿 │1.3 │0.1 │ │ ├────────────┼─────┼──────┤ │ │8 年~9 年未滿 │1.2 │0.1 │ ├─┼────────────┼─────┼──────┤ │5 │9 年~10 年未滿 │1.1 │0.1 │ │ ├────────────┼─────┼──────┤ │ │10 年~11 年未滿 │1.0 │0.1 │ │ ├────────────┼─────┼──────┤ │ │11 年~12 年未滿 │0.9 │0.1 │ ├─┼────────────┼─────┼──────┤ │6 │12 年~13 年未滿 │0.8 │0.1 │ │ ├────────────┼─────┼──────┤ │ │13 年~14 年未滿 │0.7 │0.1 │ │ ├────────────┼─────┼──────┤ │ │14 年~15 年未滿 │0.6 │0.1 │ ├─┼────────────┼─────┼──────┤ │7 │15 年以上 │0.3 │每 3 月 0.1│ ├─┼────────────┼─────┼──────┤ │8 │無期徒刑 │0.5 │每 2 月 0.1│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期 │最高│初、再犯每月│累犯、撤銷假釋│ │別│ │起分│晉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 │6 月~1 年 6 │2.2 │每月 0.2 │每月 0.1 │ │ │月未滿 │ │ │ │ ├─┼───────┼──┼──────┼───────┤ │2 │1 年 6 月~ 3│2.1 │每月 0.2 │每月 0.1 │ │ │3 年未滿 │ │ │ │ ├─┼───────┼──┼──────┼───────┤ │3 │3 年~4 年未滿│2.0 │每月 0.1 │每 2 月 0.1 │ │ ├───────┼──┼──────┼───────┤ │ │4 年~5 年未滿│2.0 │每 2 月 0.1│每 3 月 0.1 │ │ ├───────┼──┼──────┼───────┤ │ │5 年~6 年未滿│1.8 │每 2 月 0.1│每 3 月 0.1 │ ├─┼───────┼──┼──────┼───────┤ │4 │6 年~7 年未滿│1.8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 │ │7 年~8 年未滿│1.6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 │ │8 年~9 年未滿│1.4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5 │9 年~10 年未│1.3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滿 │ │ │ │ │ ├───────┼──┼──────┼───────┤ │ │10 年~11 年│1.1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未滿 │ │ │ │ │ ├───────┼──┼──────┼───────┤ │ │11 年~12 年│0.9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未滿 │ │ │ │ ├─┼───────┼──┼──────┼───────┤ │6 │12 年~15 年│0.6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未滿 │ │ │ │ ├─┼───────┼──┼──────┼───────┤ │7 │15 年~18 年│0.6 │每 4 月 0.1│每 5 月 0.1 │ │ │未滿 │ │ │ │ ├─┼───────┼──┼──────┼───────┤ │8 │18 年~21 年│0.4 │每 4 月 0.1│每 6 月 0.1 │ │ │未滿 │ │ │ │ ├─┼───────┼──┼──────┼───────┤ │9 │21 年~24 年│0.4 │每 5 月 0.1│每 7 月 0.1 │ │ │未滿 │ │ │ │ ├─┼───────┼──┼──────┼───────┤ │10│24 年~27 年│0.2 │每 5 月 0.1│每 7 月 0.1 │ │ │未滿 │ │ │ │ ├─┼───────┼──┼──────┼───────┤ │11│27 年~30 年│0.2 │每 6 月 0.1│每 8 月 0.1 │ │ │未滿 │ │ │ │ ├─┼───────┼──┼──────┼───────┤ │12│30 年以上或無│0.1 │每 6 月 0.1│每 8 月 0.1 │ │ │期徒刑 │ │ │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初、再犯每月│累犯、撤銷假釋│ │別│ │起分│晉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6 月~30 年未│適用新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11│滿 │ │ ├─┼───────┼──┬──────┬───────┤ │12│30 年~33 年│0.1 │每 6 月 0.1│每 8 月 0.1 │ │ │未滿 │ │ │ │ ├─┼───────┼──┼──────┼───────┤ │13│33 年~36 年│0.1 │每 7 月 0.1│每 9 月 0.1 │ │ │未滿 │ │ │ │ ├─┼───────┼──┼──────┼───────┤ │14│36 年~39 年│ │ │ │ │ │未滿 │ │ │ │ ├─┼───────┤0.1 │每 8 月 0.1│每 10 月 0.1 │ │15│39 年以上 │ │ │ │ ├─┼───────┼──┼──────┼───────┤ │16│無期徒刑 │0.1 │每 10 月 0.1│每 10 月 0.1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少犯│作 業│4 │4 │4 │4 │ │ ├───┼────┼────┼────┼────┤ │ │教 化│2.8 │3.2 │3.6 │3.9 │ │ ├───┼────┼────┼────┼────┤ │成年犯│操 行│2.8 │3.2 │3.6 │3.9 │ ├───┼───┼────┼────┼────┼────┤ │ │作 業│3 │3 │3 │3 │ │ ├───┼────┼────┼────┼────┤ │少年犯│教 化│3.8 │4.2 │4.6 │4.9 │ │ ├───┼────┼────┼────┼────┤ │ │操 行│2.8 │3.2 │3.6 │3.9 │ ├───┼───┼────┼────┼────┼────┤ │超標準│教 化│2.9/3.9 │3.3/4.3 │3.7/4.7 │4.0/5.0 │ │ │成/少│ │ │ │ │ │ ├───┼────┼────┼────┼────┤ │ │操 行│2.9 │3.3 │3.7 │4.0 │ │最高分│成/少│ │ │ │ │ └───┴───┴────┴────┴────┴────┘ ┌───────────────────────────┐ │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少犯│作 業│4 │4 │4 │4 │ │ ├───┼────┼────┼────┼────┤ │ │教 化│2.4 │2.9 │3.4 │3.9 │ │ ├───┼────┼────┼────┼────┤ │成年犯│操 行│2.4 │2.9 │3.4 │3.9 │ ├───┼───┼────┼────┼────┼────┤ │ │作 業│3 │3 │3 │3 │ │ ├───┼────┼────┼────┼────┤ │少年犯│教 化│3.4 │3.9 │4.4 │4.9 │ │ ├───┼────┼────┼────┼────┤ │ │操 行│3.4 │3.9 │4.4 │4.9 │ ├───┼───┼────┼────┼────┼────┤ │超標準│教 化│2.5/3.5 │3.0/4.0 │3.5/4.5 │4.0/5.0 │ │ │成/少│ │ │ │ │ │ ├───┼────┼────┼────┼────┤ │ │操 行│2.5 │3.0 │3.5 │4.0 │ │最高分│成/少│ │ │ │ │ └───┴───┴────┴────┴────┴────┘
十六、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最高限分依受刑 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起分 │每月晉分標準 │ │別│ │ │ │ ├─┼────────────┼───────┼───────┤ │1 │6 月~1 年 6 月未滿 │2.4 │0.3 │ ├─┼────────────┼───────┼───────┤ │2 │1 年 6 月~2 年未滿 │2.2 │0.3 │ │ ├────────────┼───────┼───────┤ │ │2 年~3 年未滿 │2.0 │0.3 │ ├─┼────────────┼───────┼───────┤ │3 │3 年~4 年未滿 │1.8 │0.2 │ │ ├────────────┼───────┼───────┤ │ │4 年~5 年未滿 │1.6 │0.2 │ ├─┼────────────┼───────┼───────┤ │3 │5 年~6 年未滿 │1.5 │0.2 │ ├─┼────────────┼───────┼───────┤ │4 │6 年~7 年未滿 │1.4 │0.1 │ │ ├────────────┼───────┼───────┤ │ │7 年~8 年未滿 │1.3 │0.1 │ │ ├────────────┼───────┼───────┤ │ │8 年~9 年未滿 │1.2 │0.1 │ ├─┼────────────┼───────┼───────┤ │5 │9 年~10 年未滿 │1.1 │0.1 │ │ ├────────────┼───────┼───────┤ │ │10 年~11 年未滿 │1.0 │0.1 │ │ ├────────────┼───────┼───────┤ │ │11 年~12 年未滿 │0.9 │0.1 │ ├─┼────────────┼───────┼───────┤ │6 │12 年~13 年未滿 │0.8 │0.1 │ │ ├────────────┼───────┼───────┤ │ │13 年~14 年未滿 │0.7 │0.1 │ │ ├────────────┼───────┼───────┤ │ │14 年~15 年未滿 │0.6 │0.1 │ ├─┼────────────┼───────┼───────┤ │7 │15 年以上 │0.5 │每 2 月 0.1 │ ├─┼────────────┼───────┼───────┤ │8 │無期徒刑 │0.3 │每 3 月 0.1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起│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銷假釋│ │別│ │分 │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 │6 月~1 年 6 月│2.2 │每月 0.2 │每月 0.1 │ │ │未滿 │ │ │ │ ├─┼────────┼───┼───────┼───────┤ │2 │1 年 6 月~3 年│2.1 │每月 0.2 │每月 0.1 │ │ │未滿 │ │ │ │ ├─┼────────┼───┼───────┼───────┤ │ │3 年~4 年未滿 │2.0 │每月 0.1 │每 2 月 0.1 │ │ ├────────┼───┼───────┼───────┤ │3 │4 年~5 年未滿 │2.0 │每 2 月 0.1 │每 3 月 0.1 │ │ ├────────┼───┼───────┼───────┤ │ │5 年~6 年未滿 │1.8 │每 2 月 0.1 │每 3 月 0.1 │ ├─┼────────┼───┼───────┼───────┤ │ │6 年~7 年未滿 │1.8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4 │7 年~8 年未滿 │1.6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 │8 年~9 年未滿 │1.4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9 年~10 年未滿│1.3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5 │10 年~11 年未│1.1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 │ │11 年~12 年未│0.9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6 │12 年~15 年未│0.6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7 │15 年~18 年未│0.6 │每 4 月 0.1 │每 5 月 0.1 │ │ │滿 │ │ │ │ ├─┼────────┼───┼───────┼───────┤ │8 │18 年~21 年未│0.4 │每 4 月 0.1 │每 6 月 0.1 │ │ │滿 │ │ │ │ ├─┼────────┼───┼───────┼───────┤ │9 │21 年~24 年未│0.4 │每 5 月 0.1 │每 7 月 0.1 │ │ │滿 │ │ │ │ ├─┼────────┼───┼───────┼───────┤ │10│24 年~27 年未│0.2 │每 5 月 0.1 │每 7 月 0.1 │ │ │滿 │ │ │ │ ├─┼────────┼───┼───────┼───────┤ │11│27 年~30 年未│0.2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滿 │ │ │ │ ├─┼────────┼───┼───────┼───────┤ │12│30 年以上或無期│0.1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徒刑 │ │ │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起│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銷假釋│ │別│ │分 │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6 月~30 年未滿│適用新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 │11│ │ │ ├─┼────────┼───┬───────┬───────┤ │12│30 年~33 年未│0.1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滿 │ │ │ │ ├─┼────────┼───┼───────┼───────┤ │13│33 年~36 年未│0.1 │每 7 月 0.1 │每 9 月 0.1 │ │ │滿 │ │ │ │ ├─┼────────┼───┼───────┼───────┤ │14│36 年~39 年未│0.1 │每 8 月 0.1 │每 10 月 0.1 │ │ │滿 │ │ │ │ ├─┼────────┼───┤ │ │ │15│39 年以上 │0.1 │ │ │ ├─┼────────┼───┼───────┼───────┤ │16│無期徒刑 │0.1 │每 10 月 0.1 │每 10 月 0.1 │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 │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 少 犯 │作業 │ 4 │ 4 │ 4 │ 4 │ │ ├───┼────┼────┼────┼────┤ │ │教化 │ 2.8 │ 3.2 │ 3.6 │ 3.9 │ │ ├───┼────┼────┼────┼────┤ │成 年 犯 │操行 │ 2.8 │ 3.2 │ 3.6 │ 3.9 │ ├──────┼───┼────┼────┼────┼────┤ │ │作業 │ 3 │ 3 │ 3 │ 3 │ │ ├───┼────┼────┼────┼────┤ │少 年 犯 │教化 │ 3.8 │ 4.2 │ 4.6 │ 4.9 │ │ ├───┼────┼────┼────┼────┤ │ │操行 │ 2.8 │ 3.2 │ 3.6 │ 3.9 │ ├──────┼───┼────┼────┼────┼────┤ │ │教化 │2.9/3.9 │3.3/4.3 │3.7/4.7 │4.0/5.0 │ │ │成/少│ │ │ │ │ │超標準最高分├───┼────┼────┼────┼────┤ │ │操行 │ 2.9 │ 3.3 │ 3.7 │ 4.0 │ │ │成/少│ │ │ │ │ └──────┴───┴────┴────┴────┴────┘ ┌──────────────────────────────┐ │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 │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 少 犯 │作業 │ 4 │ 4 │ 4 │ 4 │ │ ├───┼────┼────┼────┼────┤ │ │教化 │ 2.4 │ 2.9 │ 3.4 │ 3.9 │ │ ├───┼────┼────┼────┼────┤ │成 年 犯 │操行 │ 2.4 │ 2.9 │ 3.4 │ 3.9 │ ├──────┼───┼────┼────┼────┼────┤ │ │作業 │ 3 │ 3 │ 3 │ 3 │ │ ├───┼────┼────┼────┼────┤ │少 年 犯 │教化 │ 3.4 │ 3.9 │ 4.4 │ 4.9 │ │ ├───┼────┼────┼────┼────┤ │ │操行 │ 2.4 │ 2.9 │ 3.4 │ 3.9 │ ├──────┼───┼────┼────┼────┼────┤ │ │教化 │2.5/3.5 │3.0/4.0 │3.5/4.5 │4.0/5.0 │ │ │成/少│ │ │ │ │ │超標準最高分├───┼────┼────┼────┼────┤ │ │操行 │ 2.5 │ 3.0 │ 3.5 │ 4.0 │ │ │成/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