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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16
十六、依據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規範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
      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進分、最高限分,依受刑人適用舊法、新法、
      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如附表一至三)
      受刑人有具體優良事蹟,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查與監務委員會複
      查後,得不受本條所列最高限分標準之限制。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16
十六、依據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規範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
      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進分、最高限分,依受刑人適用舊法、新法、
      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如附表一至三)
      受刑人有具體優良事蹟,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查與監務委員會複
      查後,得不受本條所列最高限分標準之限制。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16
十六、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最高限分依受刑
      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期                    │最高起分  │每月晉分標準│
      │別│                        │          │            │
      ├─┼────────────┼─────┼──────┤
      │1 │6 月~1 年 6  月未滿    │2.4       │0.3         │
      ├─┼────────────┼─────┼──────┤
      │2 │1 年 6  月~2 年未滿    │2.2       │0.3         │
      │  ├────────────┼─────┼──────┤
      │  │2 年~3 年未滿          │2.0       │0.3         │
      ├─┼────────────┼─────┼──────┤
      │3 │3 年~4 年未滿          │1.8       │0.2         │
      │  ├────────────┼─────┼──────┤
      │  │4 年~5 年未滿          │1.6       │0.2         │
      ├─┼────────────┼─────┼──────┤
      │3 │5 年~6 年未滿          │1.5       │0.2         │
      ├─┼────────────┼─────┼──────┤
      │4 │6 年~7 年未滿          │1.4       │0.1         │
      │  ├────────────┼─────┼──────┤
      │  │7 年~8 年未滿          │1.3       │0.1         │
      │  ├────────────┼─────┼──────┤
      │  │8 年~9 年未滿          │1.2       │0.1         │
      ├─┼────────────┼─────┼──────┤
      │5 │9 年~10  年未滿        │1.1       │0.1         │
      │  ├────────────┼─────┼──────┤
      │  │10  年~11  年未滿      │1.0       │0.1         │
      │  ├────────────┼─────┼──────┤
      │  │11  年~12  年未滿      │0.9       │0.1         │
      ├─┼────────────┼─────┼──────┤
      │6 │12  年~13  年未滿      │0.8       │0.1         │
      │  ├────────────┼─────┼──────┤
      │  │13  年~14  年未滿      │0.7       │0.1         │
      │  ├────────────┼─────┼──────┤
      │  │14  年~15  年未滿      │0.6       │0.1         │
      ├─┼────────────┼─────┼──────┤
      │7 │15  年以上              │0.3       │每 2  月 0.1│
      ├─┼────────────┼─────┼──────┤
      │8 │無期徒刑                │0.5       │每 3  月 0.1│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期          │最高│初、再犯每月│累犯、撤銷假釋│
      │別│              │起分│晉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 │6 月~1 年 6  │2.2 │每月 0.2    │每月 0.1      │
      │  │月未滿        │    │            │              │
      ├─┼───────┼──┼──────┼───────┤
      │2 │1 年 6  月~ 3│2.1 │每月 0.2    │每月 0.1      │
      │  │3 年未滿      │    │            │              │
      ├─┼───────┼──┼──────┼───────┤
      │3 │3 年~4 年未滿│2.0 │每月 0.1    │每 2  月 0.1  │
      │  ├───────┼──┼──────┼───────┤
      │  │4 年~5 年未滿│2.0 │每 2  月 0.1│每 3  月 0.1  │
      │  ├───────┼──┼──────┼───────┤
      │  │5 年~6 年未滿│1.8 │每 2  月 0.1│每 3  月 0.1  │
      ├─┼───────┼──┼──────┼───────┤
      │4 │6 年~7 年未滿│1.8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
      │  │7 年~8 年未滿│1.6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
      │  │8 年~9 年未滿│1.4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5 │9 年~10  年未│1.3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滿            │    │            │              │
      │  ├───────┼──┼──────┼───────┤
      │  │10  年~11  年│1.1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未滿          │    │            │              │
      │  ├───────┼──┼──────┼───────┤
      │  │11  年~12  年│0.9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未滿          │    │            │              │
      ├─┼───────┼──┼──────┼───────┤
      │6 │12  年~15  年│0.6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未滿          │    │            │              │
      ├─┼───────┼──┼──────┼───────┤
      │7 │15  年~18  年│0.6 │每 4  月 0.1│每 5  月 0.1  │
      │  │未滿          │    │            │              │
      ├─┼───────┼──┼──────┼───────┤
      │8 │18  年~21  年│0.4 │每 4  月 0.1│每 6  月 0.1  │
      │  │未滿          │    │            │              │
      ├─┼───────┼──┼──────┼───────┤
      │9 │21  年~24  年│0.4 │每 5  月 0.1│每 7  月 0.1  │
      │  │未滿          │    │            │              │
      ├─┼───────┼──┼──────┼───────┤
      │10│24  年~27  年│0.2 │每 5  月 0.1│每 7  月 0.1  │
      │  │未滿          │    │            │              │
      ├─┼───────┼──┼──────┼───────┤
      │11│27  年~30  年│0.2 │每 6  月 0.1│每 8  月 0.1  │
      │  │未滿          │    │            │              │
      ├─┼───────┼──┼──────┼───────┤
      │12│30  年以上或無│0.1 │每 6  月 0.1│每 8  月 0.1  │
      │  │期徒刑        │    │            │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初、再犯每月│累犯、撤銷假釋│
      │別│              │起分│晉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6 月~30  年未│適用新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11│滿            │                                  │
      ├─┼───────┼──┬──────┬───────┤
      │12│30  年~33  年│0.1 │每 6  月 0.1│每 8  月 0.1  │
      │  │未滿          │    │            │              │
      ├─┼───────┼──┼──────┼───────┤
      │13│33  年~36  年│0.1 │每 7  月 0.1│每 9  月 0.1  │
      │  │未滿          │    │            │              │
      ├─┼───────┼──┼──────┼───────┤
      │14│36  年~39  年│    │            │              │
      │  │未滿          │    │            │              │
      ├─┼───────┤0.1 │每 8  月 0.1│每 10 月 0.1  │
      │15│39  年以上    │    │            │              │
      ├─┼───────┼──┼──────┼───────┤
      │16│無期徒刑      │0.1 │每 10 月 0.1│每 10 月 0.1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少犯│作  業│4       │4       │4       │4       │
      │      ├───┼────┼────┼────┼────┤
      │      │教  化│2.8     │3.2     │3.6     │3.9     │
      │      ├───┼────┼────┼────┼────┤
      │成年犯│操  行│2.8     │3.2     │3.6     │3.9     │
      ├───┼───┼────┼────┼────┼────┤
      │      │作  業│3       │3       │3       │3       │
      │      ├───┼────┼────┼────┼────┤
      │少年犯│教  化│3.8     │4.2     │4.6     │4.9     │
      │      ├───┼────┼────┼────┼────┤
      │      │操  行│2.8     │3.2     │3.6     │3.9     │
      ├───┼───┼────┼────┼────┼────┤
      │超標準│教  化│2.9/3.9 │3.3/4.3 │3.7/4.7 │4.0/5.0 │
      │      │成/少│        │        │        │        │
      │      ├───┼────┼────┼────┼────┤
      │      │操  行│2.9     │3.3     │3.7     │4.0     │
      │最高分│成/少│        │        │        │        │
      └───┴───┴────┴────┴────┴────┘
      ┌───────────────────────────┐
      │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少犯│作  業│4       │4       │4       │4       │
      │      ├───┼────┼────┼────┼────┤
      │      │教  化│2.4     │2.9     │3.4     │3.9     │
      │      ├───┼────┼────┼────┼────┤
      │成年犯│操  行│2.4     │2.9     │3.4     │3.9     │
      ├───┼───┼────┼────┼────┼────┤
      │      │作  業│3       │3       │3       │3       │
      │      ├───┼────┼────┼────┼────┤
      │少年犯│教  化│3.4     │3.9     │4.4     │4.9     │
      │      ├───┼────┼────┼────┼────┤
      │      │操  行│2.4     │2.9     │3.4     │3.9     │
      ├───┼───┼────┼────┼────┼────┤
      │超標準│教  化│2.5/3.5 │3.0/4.0 │3.5/4.5 │4.0/5.0 │
      │      │成/少│        │        │        │        │
      │      ├───┼────┼────┼────┼────┤
      │      │操  行│2.5     │3.0     │3.5     │4.0     │
      │最高分│成/少│        │        │        │        │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16
十六、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最高限分依受刑
      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期                    │最高起分  │每月晉分標準│
      │別│                        │          │            │
      ├─┼────────────┼─────┼──────┤
      │1 │6月~1年6月未滿         │2.4       │0.3         │
      ├─┼────────────┼─────┼──────┤
      │2 │1年6月~2年未滿         │2.2       │0.3         │
      │  ├────────────┼─────┼──────┤
      │  │2 年~3 年未滿          │2.0       │0.3         │
      ├─┼────────────┼─────┼──────┤
      │3 │3 年~4 年未滿          │1.8       │0.2         │
      │  ├────────────┼─────┼──────┤
      │  │4 年~5 年未滿          │1.6       │0.2         │
      ├─┼────────────┼─────┼──────┤
      │3 │5 年~6 年未滿          │1.5       │0.2         │
      ├─┼────────────┼─────┼──────┤
      │4 │6 年~7 年未滿          │1.4       │0.1         │
      │  ├────────────┼─────┼──────┤
      │  │7 年~8 年未滿          │1.3       │0.1         │
      │  ├────────────┼─────┼──────┤
      │  │8 年~9 年未滿          │1.2       │0.1         │
      ├─┼────────────┼─────┼──────┤
      │5 │9 年~10  年未滿        │1.1       │0.1         │
      │  ├────────────┼─────┼──────┤
      │  │10  年~11  年未滿      │1.0       │0.1         │
      │  ├────────────┼─────┼──────┤
      │  │11  年~12  年未滿      │0.9       │0.1         │
      ├─┼────────────┼─────┼──────┤
      │6 │12  年~13  年未滿      │0.8       │0.1         │
      │  ├────────────┼─────┼──────┤
      │  │13  年~14  年未滿      │0.7       │0.1         │
      │  ├────────────┼─────┼──────┤
      │  │14  年~15  年未滿      │0.6       │0.1         │
      ├─┼────────────┼─────┼──────┤
      │7 │15  年以上              │0.3       │每 3  月 0.1│
      ├─┼────────────┼─────┼──────┤
      │8 │無期徒刑                │0.5       │每 2  月 0.1│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期          │最高│初、再犯每月│累犯、撤銷假釋│
      │別│              │起分│晉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 │6 月~1 年 6  │2.2 │每月 0.2    │每月 0.1      │
      │  │月未滿        │    │            │              │
      ├─┼───────┼──┼──────┼───────┤
      │2 │1 年 6  月~ 3│2.1 │每月 0.2    │每月 0.1      │
      │  │3 年未滿      │    │            │              │
      ├─┼───────┼──┼──────┼───────┤
      │3 │3 年~4 年未滿│2.0 │每月 0.1    │每 2  月 0.1  │
      │  ├───────┼──┼──────┼───────┤
      │  │4 年~5 年未滿│2.0 │每 2  月 0.1│每 3  月 0.1  │
      │  ├───────┼──┼──────┼───────┤
      │  │5 年~6 年未滿│1.8 │每 2  月 0.1│每 3  月 0.1  │
      ├─┼───────┼──┼──────┼───────┤
      │4 │6 年~7 年未滿│1.8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
      │  │7 年~8 年未滿│1.6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
      │  │8 年~9 年未滿│1.4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5 │9 年~10  年未│1.3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滿            │    │            │              │
      │  ├───────┼──┼──────┼───────┤
      │  │10  年~11  年│1.1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未滿          │    │            │              │
      │  ├───────┼──┼──────┼───────┤
      │  │11  年~12  年│0.9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未滿          │    │            │              │
      ├─┼───────┼──┼──────┼───────┤
      │6 │12  年~15  年│0.6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未滿          │    │            │              │
      ├─┼───────┼──┼──────┼───────┤
      │7 │15  年~18  年│0.6 │每 4  月 0.1│每 5  月 0.1  │
      │  │未滿          │    │            │              │
      ├─┼───────┼──┼──────┼───────┤
      │8 │18  年~21  年│0.4 │每 4  月 0.1│每 6  月 0.1  │
      │  │未滿          │    │            │              │
      ├─┼───────┼──┼──────┼───────┤
      │9 │21  年~24  年│0.4 │每 5  月 0.1│每 7  月 0.1  │
      │  │未滿          │    │            │              │
      ├─┼───────┼──┼──────┼───────┤
      │10│24  年~27  年│0.2 │每 5  月 0.1│每 7  月 0.1  │
      │  │未滿          │    │            │              │
      ├─┼───────┼──┼──────┼───────┤
      │11│27  年~30  年│0.2 │每 6  月 0.1│每 8  月 0.1  │
      │  │未滿          │    │            │              │
      ├─┼───────┼──┼──────┼───────┤
      │12│30  年以上或無│0.1 │每 6  月 0.1│每 8  月 0.1  │
      │  │期徒刑        │    │            │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初、再犯每月│累犯、撤銷假釋│
      │別│              │起分│晉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6 月~30  年未│適用新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11│滿            │                                  │
      ├─┼───────┼──┬──────┬───────┤
      │12│30  年~33  年│0.1 │每 6  月 0.1│每 8  月 0.1  │
      │  │未滿          │    │            │              │
      ├─┼───────┼──┼──────┼───────┤
      │13│33  年~36  年│0.1 │每 7  月 0.1│每 9  月 0.1  │
      │  │未滿          │    │            │              │
      ├─┼───────┼──┼──────┼───────┤
      │14│36  年~39  年│    │            │              │
      │  │未滿          │    │            │              │
      ├─┼───────┤0.1 │每 8  月 0.1│每 10 月 0.1  │
      │15│39  年以上    │    │            │              │
      ├─┼───────┼──┼──────┼───────┤
      │16│無期徒刑      │0.1 │每 10 月 0.1│每 10 月 0.1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少犯│作  業│4       │4       │4       │4       │
      │      ├───┼────┼────┼────┼────┤
      │      │教  化│2.8     │3.2     │3.6     │3.9     │
      │      ├───┼────┼────┼────┼────┤
      │成年犯│操  行│2.8     │3.2     │3.6     │3.9     │
      ├───┼───┼────┼────┼────┼────┤
      │      │作  業│3       │3       │3       │3       │
      │      ├───┼────┼────┼────┼────┤
      │少年犯│教  化│3.8     │4.2     │4.6     │4.9     │
      │      ├───┼────┼────┼────┼────┤
      │      │操  行│2.8     │3.2     │3.6     │3.9     │
      ├───┼───┼────┼────┼────┼────┤
      │超標準│教  化│2.9/3.9 │3.3/4.3 │3.7/4.7 │4.0/5.0 │
      │      │成/少│        │        │        │        │
      │      ├───┼────┼────┼────┼────┤
      │      │操  行│2.9     │3.3     │3.7     │4.0     │
      │最高分│成/少│        │        │        │        │
      └───┴───┴────┴────┴────┴────┘
      ┌───────────────────────────┐
      │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少犯│作  業│4       │4       │4       │4       │
      │      ├───┼────┼────┼────┼────┤
      │      │教  化│2.4     │2.9     │3.4     │3.9     │
      │      ├───┼────┼────┼────┼────┤
      │成年犯│操  行│2.4     │2.9     │3.4     │3.9     │
      ├───┼───┼────┼────┼────┼────┤
      │      │作  業│3       │3       │3       │3       │
      │      ├───┼────┼────┼────┼────┤
      │少年犯│教  化│3.4     │3.9     │4.4     │4.9     │
      │      ├───┼────┼────┼────┼────┤
      │      │操  行│3.4     │3.9     │4.4     │4.9     │
      ├───┼───┼────┼────┼────┼────┤
      │超標準│教  化│2.5/3.5 │3.0/4.0 │3.5/4.5 │4.0/5.0 │
      │      │成/少│        │        │        │        │
      │      ├───┼────┼────┼────┼────┤
      │      │操  行│2.5     │3.0     │3.5     │4.0     │
      │最高分│成/少│        │        │        │        │
      └───┴───┴────┴────┴────┴────┘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16
十六、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最高限分依受刑
      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期                    │最高起分  │每月晉分標準│
      │別│                        │          │            │
      ├─┼────────────┼─────┼──────┤
      │1 │6月~1年6月未滿         │2.4       │0.3         │
      ├─┼────────────┼─────┼──────┤
      │2 │1年6月~2年未滿         │2.2       │0.3         │
      │  ├────────────┼─────┼──────┤
      │  │2 年~3 年未滿          │2.0       │0.3         │
      ├─┼────────────┼─────┼──────┤
      │3 │3 年~4 年未滿          │1.8       │0.2         │
      │  ├────────────┼─────┼──────┤
      │  │4 年~5 年未滿          │1.6       │0.2         │
      ├─┼────────────┼─────┼──────┤
      │3 │5 年~6 年未滿          │1.5       │0.2         │
      ├─┼────────────┼─────┼──────┤
      │4 │6 年~7 年未滿          │1.4       │0.1         │
      │  ├────────────┼─────┼──────┤
      │  │7 年~8 年未滿          │1.3       │0.1         │
      │  ├────────────┼─────┼──────┤
      │  │8 年~9 年未滿          │1.2       │0.1         │
      ├─┼────────────┼─────┼──────┤
      │5 │9 年~10  年未滿        │1.1       │0.1         │
      │  ├────────────┼─────┼──────┤
      │  │10  年~11  年未滿      │1.0       │0.1         │
      │  ├────────────┼─────┼──────┤
      │  │11  年~12  年未滿      │0.9       │0.1         │
      ├─┼────────────┼─────┼──────┤
      │6 │12  年~13  年未滿      │0.8       │0.1         │
      │  ├────────────┼─────┼──────┤
      │  │13  年~14  年未滿      │0.7       │0.1         │
      │  ├────────────┼─────┼──────┤
      │  │14  年~15  年未滿      │0.6       │0.1         │
      ├─┼────────────┼─────┼──────┤
      │7 │15  年以上              │0.3       │每 3  月 0.1│
      ├─┼────────────┼─────┼──────┤
      │8 │無期徒刑                │0.5       │每 2  月 0.1│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期          │最高│初、再犯每月│累犯、撤銷假釋│
      │別│              │起分│晉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 │6 月~1 年 6  │2.2 │每月 0.2    │每月 0.1      │
      │  │月未滿        │    │            │              │
      ├─┼───────┼──┼──────┼───────┤
      │2 │1 年 6  月~ 3│2.1 │每月 0.2    │每月 0.1      │
      │  │3 年未滿      │    │            │              │
      ├─┼───────┼──┼──────┼───────┤
      │3 │3 年~4 年未滿│2.0 │每月 0.1    │每 2  月 0.1  │
      │  ├───────┼──┼──────┼───────┤
      │  │4 年~5 年未滿│2.0 │每 2  月 0.1│每 3  月 0.1  │
      │  ├───────┼──┼──────┼───────┤
      │  │5 年~6 年未滿│1.8 │每 2  月 0.1│每 3  月 0.1  │
      ├─┼───────┼──┼──────┼───────┤
      │4 │6 年~7 年未滿│1.8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
      │  │7 年~8 年未滿│1.6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
      │  │8 年~9 年未滿│1.4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5 │9 年~10  年未│1.3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滿            │    │            │              │
      │  ├───────┼──┼──────┼───────┤
      │  │10  年~11  年│1.1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未滿          │    │            │              │
      │  ├───────┼──┼──────┼───────┤
      │  │11  年~12  年│0.9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未滿          │    │            │              │
      ├─┼───────┼──┼──────┼───────┤
      │6 │12  年~15  年│0.6 │每 3  月 0.1│每 4  月 0.1  │
      │  │未滿          │    │            │              │
      ├─┼───────┼──┼──────┼───────┤
      │7 │15  年~18  年│0.6 │每 4  月 0.1│每 5  月 0.1  │
      │  │未滿          │    │            │              │
      ├─┼───────┼──┼──────┼───────┤
      │8 │18  年~21  年│0.4 │每 4  月 0.1│每 6  月 0.1  │
      │  │未滿          │    │            │              │
      ├─┼───────┼──┼──────┼───────┤
      │9 │21  年~24  年│0.4 │每 5  月 0.1│每 7  月 0.1  │
      │  │未滿          │    │            │              │
      ├─┼───────┼──┼──────┼───────┤
      │10│24  年~27  年│0.2 │每 5  月 0.1│每 7  月 0.1  │
      │  │未滿          │    │            │              │
      ├─┼───────┼──┼──────┼───────┤
      │11│27  年~30  年│0.2 │每 6  月 0.1│每 8  月 0.1  │
      │  │未滿          │    │            │              │
      ├─┼───────┼──┼──────┼───────┤
      │12│30  年以上或無│0.1 │每 6  月 0.1│每 8  月 0.1  │
      │  │期徒刑        │    │            │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初、再犯每月│累犯、撤銷假釋│
      │別│              │起分│晉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6 月~30  年未│適用新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11│滿            │                                  │
      ├─┼───────┼──┬──────┬───────┤
      │12│30  年~33  年│0.1 │每 6  月 0.1│每 8  月 0.1  │
      │  │未滿          │    │            │              │
      ├─┼───────┼──┼──────┼───────┤
      │13│33  年~36  年│0.1 │每 7  月 0.1│每 9  月 0.1  │
      │  │未滿          │    │            │              │
      ├─┼───────┼──┼──────┼───────┤
      │14│36  年~39  年│    │            │              │
      │  │未滿          │    │            │              │
      ├─┼───────┤0.1 │每 8  月 0.1│每 10 月 0.1  │
      │15│39  年以上    │    │            │              │
      ├─┼───────┼──┼──────┼───────┤
      │16│無期徒刑      │0.1 │每 10 月 0.1│每 10 月 0.1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少犯│作  業│4       │4       │4       │4       │
      │      ├───┼────┼────┼────┼────┤
      │      │教  化│2.8     │3.2     │3.6     │3.9     │
      │      ├───┼────┼────┼────┼────┤
      │成年犯│操  行│2.8     │3.2     │3.6     │3.9     │
      ├───┼───┼────┼────┼────┼────┤
      │      │作  業│3       │3       │3       │3       │
      │      ├───┼────┼────┼────┼────┤
      │少年犯│教  化│3.8     │4.2     │4.6     │4.9     │
      │      ├───┼────┼────┼────┼────┤
      │      │操  行│2.8     │3.2     │3.6     │3.9     │
      ├───┼───┼────┼────┼────┼────┤
      │超標準│教  化│2.9/3.9 │3.3/4.3 │3.7/4.7 │4.0/5.0 │
      │      │成/少│        │        │        │        │
      │      ├───┼────┼────┼────┼────┤
      │      │操  行│2.9     │3.3     │3.7     │4.0     │
      │最高分│成/少│        │        │        │        │
      └───┴───┴────┴────┴────┴────┘
      ┌───────────────────────────┐
      │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少犯│作  業│4       │4       │4       │4       │
      │      ├───┼────┼────┼────┼────┤
      │      │教  化│2.4     │2.9     │3.4     │3.9     │
      │      ├───┼────┼────┼────┼────┤
      │成年犯│操  行│2.4     │2.9     │3.4     │3.9     │
      ├───┼───┼────┼────┼────┼────┤
      │      │作  業│3       │3       │3       │3       │
      │      ├───┼────┼────┼────┼────┤
      │少年犯│教  化│3.4     │3.9     │4.4     │4.9     │
      │      ├───┼────┼────┼────┼────┤
      │      │操  行│3.4     │3.9     │4.4     │4.9     │
      ├───┼───┼────┼────┼────┼────┤
      │超標準│教  化│2.5/3.5 │3.0/4.0 │3.5/4.5 │4.0/5.0 │
      │      │成/少│        │        │        │        │
      │      ├───┼────┼────┼────┼────┤
      │      │操  行│2.5     │3.0     │3.5     │4.0     │
      │最高分│成/少│        │        │        │        │
      └───┴───┴────┴────┴────┴────┘
民國 9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16
十六、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最高限分依受刑
      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起分      │每月晉分標準  │
│別│                        │              │              │
├─┼────────────┼───────┼───────┤
│1 │6 月~1 年 6  月未滿    │2.4           │0.3           │
├─┼────────────┼───────┼───────┤
│2 │1 年 6  月~2 年未滿    │2.2           │0.3           │
│  ├────────────┼───────┼───────┤
│  │2 年~3 年未滿          │2.0           │0.3           │
├─┼────────────┼───────┼───────┤
│3 │3 年~4 年未滿          │1.8           │0.2           │
│  ├────────────┼───────┼───────┤
│  │4 年~5 年未滿          │1.6           │0.2           │
├─┼────────────┼───────┼───────┤
│3 │5 年~6 年未滿          │1.5           │0.2           │
├─┼────────────┼───────┼───────┤
│4 │6 年~7 年未滿          │1.4           │0.1           │
│  ├────────────┼───────┼───────┤
│  │7 年~8 年未滿          │1.3           │0.1           │
│  ├────────────┼───────┼───────┤
│  │8 年~9 年未滿          │1.2           │0.1           │
├─┼────────────┼───────┼───────┤
│5 │9 年~10  年未滿        │1.1           │0.1           │
│  ├────────────┼───────┼───────┤
│  │10  年~11  年未滿      │1.0           │0.1           │
│  ├────────────┼───────┼───────┤
│  │11  年~12  年未滿      │0.9           │0.1           │
├─┼────────────┼───────┼───────┤
│6 │12  年~13  年未滿      │0.8           │0.1           │
│  ├────────────┼───────┼───────┤
│  │13  年~14  年未滿      │0.7           │0.1           │
│  ├────────────┼───────┼───────┤
│  │14  年~15  年未滿      │0.6           │0.1           │
├─┼────────────┼───────┼───────┤
│7 │15  年以上              │0.5           │每 2  月 0.1  │
├─┼────────────┼───────┼───────┤
│8 │無期徒刑                │0.3           │每 3  月 0.1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起│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銷假釋│
│別│                │分    │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 │6 月~1 年 6  月│2.2   │每月 0.2      │每月 0.1      │
│  │未滿            │      │              │              │
├─┼────────┼───┼───────┼───────┤
│2 │1 年 6  月~3 年│2.1   │每月 0.2      │每月 0.1      │
│  │未滿            │      │              │              │
├─┼────────┼───┼───────┼───────┤
│  │3 年~4 年未滿  │2.0   │每月 0.1      │每 2  月 0.1  │
│  ├────────┼───┼───────┼───────┤
│3 │4 年~5 年未滿  │2.0   │每 2  月 0.1  │每 3  月 0.1  │
│  ├────────┼───┼───────┼───────┤
│  │5 年~6 年未滿  │1.8   │每 2  月 0.1  │每 3  月 0.1  │
├─┼────────┼───┼───────┼───────┤
│  │6 年~7 年未滿  │1.8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4 │7 年~8 年未滿  │1.6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  │8 年~9 年未滿  │1.4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9 年~10  年未滿│1.3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5 │10  年~11  年未│1.1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
│  │11  年~12  年未│0.9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6 │12  年~15  年未│0.6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7 │15  年~18  年未│0.6   │每 4  月 0.1  │每 5  月 0.1  │
│  │滿              │      │              │              │
├─┼────────┼───┼───────┼───────┤
│8 │18  年~21  年未│0.4   │每 4  月 0.1  │每 6  月 0.1  │
│  │滿              │      │              │              │
├─┼────────┼───┼───────┼───────┤
│9 │21  年~24  年未│0.4   │每 5  月 0.1  │每 7  月 0.1  │
│  │滿              │      │              │              │
├─┼────────┼───┼───────┼───────┤
│10│24  年~27  年未│0.2   │每 5  月 0.1  │每 7  月 0.1  │
│  │滿              │      │              │              │
├─┼────────┼───┼───────┼───────┤
│11│27  年~30  年未│0.2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滿              │      │              │              │
├─┼────────┼───┼───────┼───────┤
│12│30  年以上或無期│0.1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徒刑            │      │              │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起│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銷假釋│
│別│                │分    │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6 月~30  年未滿│適用新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
│11│                │                                      │
├─┼────────┼───┬───────┬───────┤
│12│30  年~33  年未│0.1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滿              │      │              │              │
├─┼────────┼───┼───────┼───────┤
│13│33  年~36  年未│0.1   │每 7  月 0.1  │每 9  月 0.1  │
│  │滿              │      │              │              │
├─┼────────┼───┼───────┼───────┤
│14│36  年~39  年未│0.1   │每 8  月 0.1  │每 10 月 0.1  │
│  │滿              │      │              │              │
├─┼────────┼───┤              │              │
│15│39  年以上      │0.1   │              │              │
├─┼────────┼───┼───────┼───────┤
│16│無期徒刑        │0.1   │每 10 月 0.1  │每 10 月 0.1  │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      │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  少  犯  │作業  │   4    │   4    │   4    │   4    │
│            ├───┼────┼────┼────┼────┤
│            │教化  │  2.8   │  3.2   │  3.6   │  3.9   │
│            ├───┼────┼────┼────┼────┤
│成  年  犯  │操行  │  2.8   │  3.2   │  3.6   │  3.9   │
├──────┼───┼────┼────┼────┼────┤
│            │作業  │   3    │   3    │   3    │   3    │
│            ├───┼────┼────┼────┼────┤
│少  年  犯  │教化  │  3.8   │  4.2   │  4.6   │  4.9   │
│            ├───┼────┼────┼────┼────┤
│            │操行  │  2.8   │  3.2   │  3.6   │  3.9   │
├──────┼───┼────┼────┼────┼────┤
│            │教化  │2.9/3.9 │3.3/4.3 │3.7/4.7 │4.0/5.0 │
│            │成/少│       │        │        │        │
│超標準最高分├───┼────┼────┼────┼────┤
│            │操行  │  2.9   │  3.3   │  3.7   │  4.0   │
│            │成/少│        │        │        │        │
└──────┴───┴────┴────┴────┴────┘
┌──────────────────────────────┐
│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      │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  少  犯  │作業  │   4    │   4    │   4    │   4    │
│            ├───┼────┼────┼────┼────┤
│            │教化  │  2.4   │  2.9   │  3.4   │  3.9   │
│            ├───┼────┼────┼────┼────┤
│成  年  犯  │操行  │  2.4   │  2.9   │  3.4   │  3.9   │
├──────┼───┼────┼────┼────┼────┤
│            │作業  │   3    │   3    │   3    │   3    │
│            ├───┼────┼────┼────┼────┤
│少  年  犯  │教化  │  3.4   │  3.9   │  4.4   │  4.9   │
│            ├───┼────┼────┼────┼────┤
│            │操行  │  2.4   │  2.9   │  3.4   │  3.9   │
├──────┼───┼────┼────┼────┼────┤
│            │教化  │2.5/3.5 │3.0/4.0 │3.5/4.5 │4.0/5.0 │
│            │成/少│       │        │        │        │
│超標準最高分├───┼────┼────┼────┼────┤
│            │操行  │  2.5   │  3.0   │  3.5   │  4.0   │
│            │成/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