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教化、操行兩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二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兩項分數差距超過○.二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 評分。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
十四、教化、操行兩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 0.2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兩項分數差距超過 0.2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 評分。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
十四、教化、操行兩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 0.2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 人,該兩項分數差距超過 0.2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 評分。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