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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14
十四、教化、操行兩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二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兩項分數差距超過○.二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
      評分。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14
十四、教化、操行兩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二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兩項分數差距超過○.二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
      評分。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14
十四、教化、操行兩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 0.2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兩項分數差距超過 0.2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
      評分。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14
十四、教化、操行兩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 0.2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兩項分數差距超過 0.2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
      評分。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14
十四、教化、操行兩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 0.2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 人,該兩項分數差距超過 0.2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
      評分。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
民國 9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14
十四、教化、操行兩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 0.2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兩項分數差距超過 0.2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
      評分。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