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進分標準,自起 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次月之操行及教化分數;刑期縮短致變更 類別者,亦同。
十三、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晉分標準,自起 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次月之操行及教化分數;因定刑致刑期縮 短變更類別者亦同。
十三、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晉分標準,自起 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次月之操行及教化分數;刑期縮短致變更 類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