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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13
十三、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進分標準,自起
      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次月之操行及教化分數;刑期縮短致變更
      類別者,亦同。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13
十三、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進分標準,自起
      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次月之操行及教化分數;刑期縮短致變更
      類別者,亦同。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13
十三、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晉分標準,自起
      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次月之操行及教化分數;因定刑致刑期縮
      短變更類別者亦同。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13
十三、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晉分標準,自起
      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次月之操行及教化分數;因定刑致刑期縮
      短變更類別者亦同。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13
十三、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晉分標準,自起
      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次月之操行及教化分數;因定刑致刑期縮
      短變更類別者亦同。
民國 9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13
十三、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晉分標準,自起
      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次月之操行及教化分數;刑期縮短致變更
      類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