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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10
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四十三條規定或參加文康活動優勝者,由管教人
    員研議就其具體事蹟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得酌予增給分數。
    受刑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管教人員得簽請核高單項分數,核定後不受本注意事項第
    十六條每月進分標準分數之限制,可酌量核高單項分數,並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限分標準辦理。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10
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四十三條規定或參加文康活動優勝者,由管教人
    員研議就其具體事蹟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得酌予增給分數。
    受刑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管教人員得簽請核高單項分數,核定後不受本注意事項第
    十六條每月進分標準分數之限制,可酌量核高單項分數,並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限分標準辦理。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10
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 33 條、43  條規定或參加文康活動優勝者,由管教人員研
    議就其具體事蹟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得酌予增給分數。
    受刑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管教人員得簽請核高單項分數,核定後不受本注意事項第 1
    6 條每月晉分標準之限制,可酌量核高單項分數,但核高單項之分數
    不得超過各類別遞加之分數及當月級別限分之標準。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10
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 33 條、43  條規定或參加文康活動優勝者,由管教人員研
    議就其具體事蹟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得酌予增給分數。受刑
    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管教人員得簽請核高單項分數,核定後不受本注意事項第 16 條
    每月晉分標準之限制,可酌量核高單項分數,但核高單項之分數不得
    超過各類別遞加之分數及當月級別限分之標準。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10
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 33 條、43  條規定或參加文康活動優勝者,由管教人員研
    議就其具體事蹟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得酌予增給分數。
    受刑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74條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管教人員得簽請核高單項分數,核定後不受本注意事項第 16 
    條每月晉分標準之限制,可酌量核高單項分數,但核高單項之分數不
    得超過各類別遞加之分數及當月級別限分之標準。
民國 9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10
十、受刑人參加文康活動競賽優勝者或行狀優良有具體事實者,得不受第
    16  條晉分標準分數之限制酌量核高分數,但核高之分數不得超過各
    類別遞加之分數。
    前項優良事蹟,應於發生之當月核給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