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三十三條、四十三條規定或參加文康活動優勝者,由管教人 員研議就其具體事蹟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得酌予增給分數。 受刑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管教人員得簽請核高單項分數,核定後不受本注意事項第 十六條每月進分標準分數之限制,可酌量核高單項分數,並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限分標準辦理。
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 33 條、43 條規定或參加文康活動優勝者,由管教人員研 議就其具體事蹟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得酌予增給分數。 受刑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管教人員得簽請核高單項分數,核定後不受本注意事項第 1 6 條每月晉分標準之限制,可酌量核高單項分數,但核高單項之分數 不得超過各類別遞加之分數及當月級別限分之標準。
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 33 條、43 條規定或參加文康活動優勝者,由管教人員研 議就其具體事蹟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得酌予增給分數。受刑 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管教人員得簽請核高單項分數,核定後不受本注意事項第 16 條 每月晉分標準之限制,可酌量核高單項分數,但核高單項之分數不得 超過各類別遞加之分數及當月級別限分之標準。
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 33 條、43 條規定或參加文康活動優勝者,由管教人員研 議就其具體事蹟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得酌予增給分數。 受刑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74條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管教人員得簽請核高單項分數,核定後不受本注意事項第 16 條每月晉分標準之限制,可酌量核高單項分數,但核高單項之分數不 得超過各類別遞加之分數及當月級別限分之標準。
十、受刑人參加文康活動競賽優勝者或行狀優良有具體事實者,得不受第 16 條晉分標準分數之限制酌量核高分數,但核高之分數不得超過各 類別遞加之分數。 前項優良事蹟,應於發生之當月核給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