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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教誨志工暨社會志工入監輔導應行注意事項 9
九、實施輔導應維持專業形象,跟收容人保持專業之距離,勿與收容人建
    立私人感情,勿對個案特別同情或情緒反應。
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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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施輔導應維持專業形象,跟收容人保持專業之距離,勿與收容人建
    立私人感情,勿對個案特別同情或情緒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