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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教誨志工暨社會志工入監輔導應行注意事項 8
八、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未經本監許可,不得對外
    發表有關本監或收容人之相關資料。
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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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未經本監許可,不得對外
    發表有關本監或收容人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