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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教誨志工暨社會志工入監輔導應行注意事項 5
五、勿與收容人或其家屬親友發生金錢、財物之借貸、使用及邀宴應酬等
    行為。
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訂定
5
五、勿與收容人或其家屬親友發生金錢、財物之借貸、使用及邀宴應酬等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