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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教誨志工暨社會志工入監輔導應行注意事項 4
四、請勿留府上或服務機關之電話、住址及其它個人隱私予收容人,以免
    徒增困擾。
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訂定
4
四、請勿留府上或服務機關之電話、住址及其它個人隱私予收容人,以免
    徒增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