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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教誨志工暨社會志工入監輔導應行注意事項 3
三、請勿受收容人請託打電話給其任何親友,亦勿受收容人家屬親友請託
    傳話給收容人。
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訂定
3
三、請勿受收容人請託打電話給其任何親友,亦勿受收容人家屬親友請託
    傳話給收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