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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教誨志工暨社會志工入監輔導應行注意事項 2
二、禁止為收容人攜帶任何物品進出本監,例如食品、現金、香菸、檳榔
    、打火機、書信、字條、藥品、行動電話等。
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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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為收容人攜帶任何物品進出本監,例如食品、現金、香菸、檳榔
    、打火機、書信、字條、藥品、行動電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