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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教誨志工暨社會志工入監輔導應行注意事項 18
十八、收容人如果提出一些關於給予在監較好的處遇(特別的照顧)之要
      求,勿予以許諾。
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訂定
18
十八、收容人如果提出一些關於給予在監較好的處遇(特別的照顧)之要
      求,勿予以許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