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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室聘用與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8
八、到職未滿一年者,仍予評核成績,惟評定成績為丙等者於下年度不予
    續聘、僱;成績為甲、乙等者均不得適用第七點規定。
民國 84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8
八、到職未滿一年者,仍予評核成績,惟評定成績為丙等者於下年度不予
    續聘、僱;成績為甲、乙等者均不得適用第七點規定。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8
八、到職未滿一年者,仍予評核成績,惟評定成績為丙等者於下年度不予
    續聘、僱;成績為甲、乙等者均不得適用第七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