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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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室聘用與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7
七、凡經評核成績後,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評列其餘成績者得予 續聘、僱,並列入職務或薪點調整之參考。
民國 84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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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經評核成績後,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評列其餘成績者得予 續聘、僱,並列入職務或薪點調整之參考。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7
七、凡經評核成績後,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評列其餘成績者得予 續聘、僱,並列入職務或薪點調整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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