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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室聘用與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6
六、評定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民國 84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6
六、評定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6
六、評定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