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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室聘用與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聘用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分析師。
(二)分析師。
(三)設計師。
(四)助理設計師。
    所稱約僱人員,係電腦操作員及資料登錄員。
民國 84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2
二、本要點所稱聘用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分析師。
(二)分析師。
(三)設計師。
(四)助理設計師。
    所稱約僱人員,係電腦操作員及資料登錄員。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2
二、本要點所稱聘用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分析師。
(二)分析師。
(三)設計師。
(四)助理設計師。
    所稱約僱人員,係電腦操作員及資料登錄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