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室聘用與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11
十一、平時工作、品德或勤惰有重大過失,得簽奉核定後解聘、僱。
民國 84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11
十一、平時工作、品德或勤惰有重大過失,得簽奉核定後解聘、僱。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11
十一、平時工作、品德或勤惰有重大過失,得簽奉核定後解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