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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室聘用與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10
十、全年事病假超過十天者,年度考核不得評列甲等。
民國 84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10
十、全年事病假超過十天者,年度考核不得評列甲等。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10
十、全年事病假超過十天者,年度考核不得評列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