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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第 9 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晉敘審查小組開會前,應將受審查檢察官之相關證明
文件,經其本人確認後,提交晉敘審查小組,經獲薦後報法務部。
法務部晉敘審查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法務部人事處辦理之。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第 9 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晉敘審查小組開會前,應將受審查檢察官之相關證明
文件,經其本人確認後,提交晉敘審查小組,經獲薦後報法務部。
法務部晉敘審查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法務部人事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