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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第 7 條
法務部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總額,計算次
年度地方法院檢察署得晉敘至簡任第十四職等之實任檢察官員額數。
法官轉任檢察官者,其擔任實任法官之年資,併計實任檢察官之年資。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第 7 條
法務部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總額,計算次
年度地方法院檢察署得晉敘至簡任第十四職等之實任檢察官員額數。
法官轉任檢察官者,其擔任實任法官之年資,併計實任檢察官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