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第 4 條
法務部晉敘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第 4 條
法務部晉敘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