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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