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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要點 6
六、外籍人士於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不得藉實習名義而實際從事律師職
    務或其他未經允許在我國工作之行為。
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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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籍人士於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不得藉實習名義而實際從事律師職
    務或其他未經允許在我國工作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