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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要點 3
三、本要點所稱律師,包括中華民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
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訂定
3
三、本要點所稱律師,包括中華民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