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外籍人士,係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
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訂定
2
二、本要點所稱外籍人士,係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