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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要點 1
一、為促進國際學術交流,並使外籍人士得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
    據以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申
    請辦理簽證,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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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促進國際學術交流,並使外籍人士得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
    據以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申
    請辦理簽證,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