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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9
九、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遇涉及其他收容
    人或本所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之立場,並保護申訴人。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9
九、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遇涉及其他收容
    人或本所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之立場,並保護申訴人。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9
九、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遇涉及其他收容
    人或本所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之立場,並保護申訴人。
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9
九、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遇涉及其他收容
    人或本所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之立場,並保護申訴人。
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訂定
9
九、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遇涉及其他收容
    人或本所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的收容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