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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8
八、管教人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藉故加以報復
    或懲處。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8
八、管教人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藉故加以報復
    或懲處。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8
八、管教人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藉故加以報復
    或懲處,唯經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視聽者
    ,輕者以擾亂秩序移送違規處理,情節重大或不聽勸導者依法移送偵
    辦。
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8
八、管教人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藉故加以報復
    或懲處,唯經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視聽者
    ,輕者以擾亂秩序移送違規處理,情節重大或不聽勸導者依法移送偵
    辦。
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訂定
8
八、管教人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藉故加以報復
    或懲處,唯經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視聽者
    ,輕者以擾亂秩序移送違規處理,情節重大或不聽勸導者依法移送偵
    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