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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6
六、申訴處理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於一個月內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
    並作成決議紀錄陳報監督機關。如申訴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
    行迴避。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6
六、申訴處理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於一個月內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
    並作成決議紀錄陳報監督機關。如申訴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
    行迴避。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6
六、申訴案件處理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於一個月內召集有關成員開會
    研商並作成決議紀錄陳報監督機關。如申訴案件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
    情時應自行迴避。
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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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理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定期(每星期一次)召集有關成員開會
    研商並作成決議紀錄。如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訂定
6
六、處理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定期(每星期一次)召集有關成員開會
    研商並作成決議紀錄。如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