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訴處理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於一個月內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 並作成決議紀錄陳報監督機關。如申訴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 行迴避。
六、申訴案件處理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於一個月內召集有關成員開會 研商並作成決議紀錄陳報監督機關。如申訴案件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 情時應自行迴避。
六、處理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定期(每星期一次)召集有關成員開會 研商並作成決議紀錄。如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