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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5
五、申訴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及
    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記明申訴之年月日
    。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5
五、申訴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及
    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記明申訴之年月日
    。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5
五、申訴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及
    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記明申訴之年月日
    。
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5
五、申訴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請求
    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七)其他有關之事項。
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訂定
5
五、申訴遭遇苦難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
    詳述請求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務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七)家庭上遭受緊急之危難。
(八)其他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