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訴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及 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記明申訴之年月日 。
五、申訴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請求 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七)其他有關之事項。
五、申訴遭遇苦難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 詳述請求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務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七)家庭上遭受緊急之危難。 (八)其他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