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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2
二、收容人不服本所處分之申訴事件,為求合法合情,毋枉毋縱,避免產
    生疑慮,依業務需要成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以集思廣益圓滿解決
    ,共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不服本所處分之申訴事件,為求合法合情,毋枉毋縱,避免產
    生疑慮,依業務需要成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以集思廣益圓滿解決
    ,共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不服本所處分之申訴事件,為求合法合情,毋枉毋縱,避免產
    生疑慮,依業務需要成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以集思廣益圓滿解決
    ,共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申訴遭遇不當處遇時,為求合法合情,毋枉毋縱,避免產生疑
    慮,依業務需要成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以集思廣益圓滿解決,共
    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訂定
2
二、由於收容人申訴遭遇苦難時,其涉及層面較大,為期凡事合法合情,
    毋枉毋縱,避免產生疑慮,應依業務需要成立處理小組,以便集思廣
    益圓滿解決,共同維護團體之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