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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2
十二、收容人申訴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彙整並設專卷備查。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12
十二、收容人申訴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彙整並設專卷備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13
十三、收容人申訴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彙整並設專卷備查。
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13
十三、收容人申訴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彙整並設專卷備查。
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訂定
13
十三、收容人所申訴遭受苦難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並設案卷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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