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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
一、為疏導及協助本所收容人解決有關生活、處遇、家庭及情緒上之問題
    ,俾使其得以在保護及救濟下安心矯治,特定本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1
一、為疏導及協助本所收容人解決有關生活、處遇、家庭及情緒上之問題
    ,俾使其得以在保護及救濟下安心矯治,特定本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1
一、為疏導及協助本所收容人解決有關生活、處遇、家庭及情緒上之問題
    ,俾使其得以在保護及救濟下安心矯治,特定本處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1
一、為疏導及協助本所收容人解決有關生活、處遇、家庭及情緒上之問題
    ,俾使其得以在保護及救濟下安心矯治,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訂定
1
一、本所為疏導及協助收容人解決有關生活、處遇、家庭、及情緒上之任
    何苦難問題,俾使其得以在保護及救濟下安心在所戒治或進行訴訟,
    特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