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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送入藥物注意事項 5
五、送入方式:得由本監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方式寄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5
五、送入方式:得由本監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方式寄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