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送入藥物注意事項 3
三、送入藥物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收容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監醫師認有必要者。
(二)經本監醫師診斷需由監外送入該藥物者。
(三)寄物人直接至接見窗口提出申請者。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核准送入者。
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3
三、送入藥物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收容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監醫師認有必要者。
(二)經本監醫師診斷需由監外送入該藥物者。
(三)寄物人直接至接見窗口提出申請者。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核准送入者。
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訂定
5
五、收容人家屬送入藥物,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收容人家屬提出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與處方箋,或診斷證明
      書與醫院藥袋。
(二)經本監醫師診斷或收容人以報告單申請經本監醫師認為確有必要自
      監外送入該藥物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典獄長核可送入者。
6
六、送入之藥物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送入藥物須與診斷證明書、處方箋及醫院藥袋相符,並明確標示藥
      物品名、廠牌且包裝原封,並經本監醫師認為確有必要者。
(二)送入藥物須與本監醫師之診斷或經收容人以報告單申請許可之藥物
      相符。
(三)與典獄長核可之內容相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