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送入藥物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收容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監醫師認有必要者。 (二)經本監醫師診斷需由監外送入該藥物者。 (三)寄物人直接至接見窗口提出申請者。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核准送入者。
五、收容人家屬送入藥物,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收容人家屬提出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與處方箋,或診斷證明 書與醫院藥袋。 (二)經本監醫師診斷或收容人以報告單申請經本監醫師認為確有必要自 監外送入該藥物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典獄長核可送入者。
六、送入之藥物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送入藥物須與診斷證明書、處方箋及醫院藥袋相符,並明確標示藥 物品名、廠牌且包裝原封,並經本監醫師認為確有必要者。 (二)送入藥物須與本監醫師之診斷或經收容人以報告單申請許可之藥物 相符。 (三)與典獄長核可之內容相符者。